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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2019-10-16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56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意见注释

本意见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建筑的部分或全部构件在工厂预制完成,然后运输到施工现场,将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组装而建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意义:一是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现场浇筑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二是减少污染,包括扬尘和噪音;三是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四是提高工程质量,很多构件的生产在工厂做,是完全按照工厂的管理体制、标准体系来选择生产构件的原材料,能够对构件出厂前的质量检验进行有效把关;五是促进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六是能够催生一些新的产业,使经济发展产生一些新的动能,特别是发展钢结构,对于化解当前过剩的钢产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节能、环保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加强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市场需求,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2. 坚持创新技术、协调发展。加快关键技术引进、研发和应用,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通过管理、生产和企业经营方式等机制的创新,形成装配式龙头企业和部品部件专业企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3. 坚持示范引领,重点突破。推进示范产业基地、示范项目建设,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区域率先发展,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

(三)发展目标。

1. 落实阶段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及各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全市及各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

2. 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导,其他投资类型项目积极跟进,建成1-2个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3. 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到2020年,培育我市为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至少各培育一家住宅钢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成为我市建筑业主要建造方式之一,推动形成1—2家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打造1—2家具有现代装配式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的产业队伍。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

各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规划紧密衔接,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产业生产布局,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明确重点推广和应用领域。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科技馆、体育馆等各类公共建筑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大跨度、大空间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尽可能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积极稳妥地推广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在旅游景区、园林景观、仿古建筑、自驾游客栈及度假区等低层新建公共建筑,率先采用现代装配式木结构或钢结构。鼓励农村牧区房屋新建改建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加强科研与技术创新。

市科技局将装配式建筑的关键技术、新型建筑材料研究列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列入支持范围。支持、鼓励、引导设计、施工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与区内外技术先进的企业及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单位、高等院校等合作,成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联盟,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引进、研发、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标准,开展装配式建筑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形成适合我市乃至全区的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产品标准、施工工法。

(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1. 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要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项目管理方式。总承包企业和部品部件专业化生产供应商应秉承百年建筑理念,以“建筑材料与建筑同体同寿命”为总纲建造装配式建筑和部品部件。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2. 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推行设计、施工、生产、设备安装和建筑装修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把装配式建筑要求作为内容之一,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简化招投标程序,营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3. 健全工程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施工要求,精细化生产所需部品部件。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全面提升装配式建造水平。

1. 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统筹建筑结构、部品部件、机电设备、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鼓励设计单位采用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设计方式,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高装配式建筑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造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开发应用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加强行业监管,强化施工图审查责任。

2. 优化部品部件生产。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引导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形成良好的市场供需机制,实现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品种和规格,以现代工业技术促进专业化、通用化、标准化、模数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鼓励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引进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先进的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和模具。建立部品部件质量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3. 提升装配式建筑施工水平。引导企业引进、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整体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鼓励企业引进吸收和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加大BIM技术应用和推广力度,实现管理、施工信息化。

4. 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式装修水平。

5. 推广绿色建材。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电)、节水、节能等集成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加快绿色建材评价,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大力推广绿色多功能复合材料在部品部件中的应用,重点应用石膏类、加气类、胶合木质复合建材和木屑等生物质建材;推广使用煤矸石等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的绿色建材。鼓励装饰与隔音隔热保温等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禁止使用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及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土地保障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开发建设中,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拟供应宗地规划设定条件,编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作为规划建设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生产制造装配式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产业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及弹性出让年期供应土地,列入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可以在出让土地时执行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及产业化工厂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集体决策小组集体认定,对自治区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二)落实财税激励政策。

财政部门对符合装配式建筑示范的项目(居住装配式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公共装配式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应不低于45%或装配率不低于65%)及绿色建材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废材料的生产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对国家认定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给予一定奖励。对由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为主,承担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成果转化活动的,转化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经评估认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后补助资金。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内政发〔2016〕80号文件)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壮大。

(三)加强金融服务。

各级金融机构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基地生产企业、开发项目中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开发企业以及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标的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装配式住宅购房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优先享受较为优惠的放贷条件,其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四)加大行业扶持力度。

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予以免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合同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为基数乘以2%计取。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单体装配式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相关规划条件审查中,将装配式建筑要求作为内容之一,明确装配式建筑规模、比例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其装配式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 %)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优先推荐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申报鲁班奖、广厦奖、优秀勘察设计奖、草原杯和优质样板工程。

(五)保障运输通畅。

运输超高、超长、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和部品部件制品的运输企业或运输车辆驾驶人应提前到所经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通行时间和路线,方可通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区政府、市住房和乡城建设委、发展和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地税局、科技局、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人防办、安全监管局、工商质监局、金融办及国税局、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乌海市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落实配套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加大支持力度,扎实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作,按照“各区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的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市政府将把装配式建筑完成目标纳入对各区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每年通报考核结果。

(二)强化技术指导和安全保障。

设立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方案、应用技术的论证和设计、施工进行指导。

(三)强化队伍建设。

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造价、设计、生产、施工、监理、检验检测、验收等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岗位专业培训,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要增加装配式建筑教学内容,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要强化装配式建筑内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依托现有培训基地,组织农牧民工通过强化培训转型为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工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企业按照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要求,建立专业化队伍。加强校企合作,鼓励企业进校园进行装配式建筑宣讲活动,具备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可以建立实训基地,强化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动关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装配式建筑的基本知识和发展优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和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18年3月28日